供水服务

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转供公共供水吗?



答: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,均不可擅自转供公共供水,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。 根据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五条,《广西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:对于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行为,用水部门在责令其改正,补交水价差价的同时,还将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。

电话:0779-7284953 服务投诉电话:0779-7272700 电子邮箱:179184809@qq.com
技术支持:合浦网